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钦人社发〔2020〕1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钦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钦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推进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 (
桂人社规〔202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人社办函〔2020〕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钦政办〔2019〕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分别享受不超过三次,享受次数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同一项目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其他补贴优先从技能提升资金列支,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的,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计生家庭劳动者的培训优先安排。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以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证书等。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中职、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钦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
(七)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1.需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两后生”中期技能培训需年满15周岁);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法定退休年龄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可以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
(一)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开班申请一式两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开班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
2.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
3.教学计划大纲及课程表;
4.师资材料复印件;
5.开展项目制培训:除应提交开班申请所需材料,还需签订项目制协议(附件9);
6.企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以及新型学徒制培训:除应提交开班申请所需材料,还应提供培训对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6)等有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培训课时及开班人数要求。
1.职业技能培训:A类(140课时) 、B类(105课时)、C类(70课时)。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照自治区公布的课时标准执行,原则上按40课时组织培训。
3.开班人数: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技能培训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二章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九条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一)补贴对象:
“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三)培训流程:
培训机构开班前,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2020年7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已开班培训的,开班申请材料可按原文件规定提交。
(四)补贴申领:
2020年7月1日起取得证书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培训实施所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或附件5);
2.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3);
3.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6);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补贴发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规定,职业培训学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总人数50%的培训班次,可由培训机构垫付该班次全体学员的培训费。
第十条 项目制培训
(一)补贴对象:
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承担就业技能项目制培训,为“五类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补贴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以下标准及与培训机构(企业)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成效后,给予培训补贴。
1.标准职业(工种),即“证书”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同。
2.非标准职业(工种),即非“证书”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为150元/人·天、单次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
(三)培训流程:
1.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收集到市场有明确需求、有明确就业方向的参加培训人员或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制具体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收集到有明确就业意向的参加培训人员的,可向培训所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项目制培训需求,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
2.确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机构(属于培训机构提出的项目,原则上由该培训机构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属于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与吸纳就业的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养老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社)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企业培训后录用的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作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3.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等双方责任。
4.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考试考核。属于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的,培训考核内容与方式由培训机构(或拟用工单位)确定,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或拟用工单位)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四)开班请示:
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企业)可申请预拨30%的培训补贴,签订“双千结对”岗位培训协议的可申请预拨60%的培训补贴。提交材料按本细则“第八条”执行。
(五)补贴申领:
培训机构或企业在证书核发之日起(或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向签订协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3);
3.培训对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6);
4.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6);
5.培训成效承诺书(附件7)。
(六)补贴发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当期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就业率达30%(含)以上,按照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按100%标准予以职业培训补贴,就业率30%以下,不予补贴。
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
(一)补贴对象:
对承担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为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以下标准及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成效后,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GYB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三)培训流程:
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四)补贴申报:
培训机构或企业在证书核发之日起(或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向签订协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3);
3.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6)、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
5.培训成效承诺书(附件7);
6.协议约定的考勤表、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等。
(五)补贴发放:
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一)补贴对象:
2020年7月1日起,组织钦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已签订有6个月以上劳动合的)参加“证书”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与就业技能培训“证书”补贴标准相同。
(三)培训流程: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四)补贴申领:
企业在取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领。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3);
3.培训对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6);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
5.转岗转业和技能提升培训人员统计表(附件10)。
第十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补贴对象:
2020年7月1日起,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培训对象: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训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后考核鉴定未通过的部分,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培训流程: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9〕17号)的规定实施培训,在开展年度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预拨50%的补贴资金。
开班申请材料包括:
1.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
2.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
3.学徒培养计划;
4.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及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
5.培训对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6);
6.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7.师资材料复印件。
(四)补贴申领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钦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3);
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等。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
按照《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钦州市2020年职业培训券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钦人社发〔2020〕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由实际用工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由组织培训的主体(或委托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并申领培训补贴,补贴申领需提供企业或个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垫协议。属于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用提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补贴对象: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技工院校,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以下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培训补贴:
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
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
4.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
5.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补贴申报及发放
培训补贴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并由培训机构直接拨付给个人。具体的补贴申请根据《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执行。
第六章 以工代训
第十九条 2020年7月1日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保企业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个月,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给予企业3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连续发满6个月或未满6个月所聘人员离开企业时补贴终止发放。
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3.企业和劳动者盖章(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
4.工资发放表。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的,按照桂人社发〔2020〕29号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政策期限结束后恢复原有以工代训政策。享受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期间,企业可组织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第七章 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
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精神,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年度退役复员干部或年度退役士兵(士官)证明、培训结果佐证材料等。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领材料并负主体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章 高危行业、特种作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按照《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钦人社发〔2020〕113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2020年7月1日起,贫困家庭劳动者(包括脱贫户、退出户)、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学员,参加项目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2020年7月1日起,《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贫困劳动力等级重点帮扶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钦人社发〔2019〕182号)停止执行。
(二)补贴申领:
自主参加培训的,由个人向培训所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填报《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3)。
(三)补贴发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个人或企业(职工),享受补贴的当次培训后参加初次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合格,从2020年7月1日起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三)补贴申报:
补贴对象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由培训补贴审批机构一并审核拨付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2.人员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