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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4-09-24                                 南府发〔20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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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做好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建设“中国绿城”,服务“南博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推动存量资产调整,促进城区都市型工业发展,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工业竞争力;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现代化制造基地和国际现代化城市。

  (二)原则
  1、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服从《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原则;
  2、促进都市型工业发展原则。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都市型工业企业转型;
  3、搬迁提高原则。企业搬迁要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提升产品结构;
  4、推广清洁生产原则。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
  5、调整转型与破产关闭、关停相结合原则。对无法搬迁、转型的企业实行停业或关闭;
  6、搬迁后土地变性出让净收益用于支付搬迁成本和工业发展原则;
  7、从实际出发,一厂一策原则;
  8、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


  二、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主要任务和方式

  (一)任务
  从2004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污染环境、生产经营效益差、厂房设备陈旧、形象差的一批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实现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发展布局调整优化的近期目标。

  (二)调整和搬迁的方式
  1、通过就地改造提升、产品结构调整、清洁生产、生产转型、部分外迁等方式,发展与绿城形象相符的新型工业;
  2、对那些有污染、形象差,不适合在市区发展的企业实施整体搬迁,并通过搬迁获得提高和发展;
  3、对那些既不适宜在市区发展,又不能业务转型,还不能搬迁的“一搬就死”的污染企业,实行更严格的环保政策,通过环保手段依法关闭,或转型优先发展都市型产业,或“退二进三”,发展第三产业;
  4、对那些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无发展后劲的企业实施破产关闭。


  三、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的领导
  
  成立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办公室,由市经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局、国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开展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是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四、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部门和单位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层层落实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指导、协助企业制定好结构调整、搬迁改造方案。市政府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县(区)、部门和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五、确保企业调整和搬迁工作顺利开展的措施

  (一)在市中心城区划定禁煤区,禁止或限制高污染燃料,并出台政府令促进中心城区污染企业的燃料结构调整;
  (二)对中心城区企业按照环境功能区要求,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逐年减少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采取限期治理及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收费政策,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搬迁、改造;
  (四)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或生产线,搬迁前原则上不再办理该企业或生产线在原址的同类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
  (五)凡列入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计划进度制订方案。需享受有关政策的企业,方案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具备条件逾期调整和搬迁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因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等客观原因影响搬迁工作计划实施的,搬迁计划可顺延。未列入全市计划,企业自行提出的,报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不符合南宁市环境保护要求和《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的企业必须搬迁或转型。转型都市型工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退二进三”转型发展第三产业的,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加强宣传和服务,为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各调整搬迁企业的责任单位,要深入企业,切实做好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调整和搬迁的意义及政策的宣传。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企业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支持企业调整和搬迁。


  六、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的审批程序及资金使用与管理
  
  实施搬迁调整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编制企业调整和搬迁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可研报市经委和相关部门审核(核准、备案),方案报南宁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由市经委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凭可研审核(核准、备案)意见和调整及搬迁方案批复意见,到土地、环保、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补偿和城市房屋搬迁补偿获取的资金,以及市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除规定情况外,要全部用于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项目。享受市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环保补助资金的企业,在企业调整和搬迁方案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分别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凡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资金的企业,要建立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并专款专用。调整或搬迁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中央、自治区属企业的搬迁改造,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享受市属企业搬迁改造政策。


  七、鼓励企业调整和搬迁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房屋
  1、市及县(区)两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计划。

  2、搬迁企业的原用地(划拨地、出让地)需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的,企业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依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收购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2〕62号)的规定,地上建(构)物及其附着物按现值补偿,企业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格实行土地收购补偿;或实行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实行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搬迁成本和技改项目水平,土地增值收益的50%以上直接补偿给原用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