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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津国税流〔2000〕3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8-21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0〕4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7-1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