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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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
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原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同时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调查登记。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进行丈量、调查、清点、核实。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对收回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制作调查登记表,由参与调查各方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对调查结果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如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或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公证调查。
(三)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征收部门提出。土地征收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原州区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将征求、反馈意见的方式、期限一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的,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5日内发布公告,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告应当载明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法院。
在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走访、舆情跟踪等方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级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以“一卡通”的形式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中房屋的价值由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参保手续。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仍不交出的,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房屋调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依法进行公证。在评估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查并做好记录。评估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向被征收人送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