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7-29
局属各单位、地税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推动我市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琼地税发〔2004〕122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
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采用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采取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土地增值税。即以
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为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按月预征,待该项目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缴纳方式
(一)我市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
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
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
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预征率。
(二)
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房地产项目销售期间,每月的1-10日报送上月的《
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预缴
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
土地增值税的税款清算问题
(一)纳税人应在
房地产单位项目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2、
房地产开发合同(或
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预缴
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
4、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的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竣工,且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面积90%(含90%)以上的房产单位项目,不管其项目是否办理结算,在一年内(自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面积90%之次月起计算),若剩余的房产还未全部实现销售,或项目仍未办理结算的,税务机关可对该房产单位项目已销售部分,核定扣除项目,进行税款清算。剩余的房产,按实际销售据实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我市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标准
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外的住宅,其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五、对2004年7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的房产单位项目,还未进行
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
土地增值税清算,逾期不申请清算的,严格按照《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2004年7月1日前,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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