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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 ( 2020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省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现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不论过去是否参加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都应一并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重新参加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成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判刑、劳教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在判刑、劳教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 只能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