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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有关政策精准落实,根据2018年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贵州省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相关问题反馈及整改要求和《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精准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54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函〔2018〕23号)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安府办函〔2018〕39号)中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规范特殊病种名称、报销标准、病种范围


    1.《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疾病门诊病种由59种调整为17种(具体病种见附件1)。


    患重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员,属于新农合参合人员的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的重大疾病门诊病种补偿政策执行;属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不设起付线,报销金额计入参保人员当年度的报销总额。


    2.《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院重大疾病病种由83种调整为25种(具体病种见附件2)。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属于新农合参合人员的,严格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的重大疾病(按病种)保障政策执行。在省内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不作转诊,直接到原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治。对不在原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属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若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进行报销。


   3.《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抗狂犬病毒血清的治疗按门诊特殊病种规定报销,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比例报销”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规范特殊情况优惠政策


    《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14周岁以下儿童及患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自残自伤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的规定不再执行,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规定进行报销。


    二、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保障政策


    (一)《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提高10%。”调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封顶线提高到500元/人”的规定不再执行,按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第二十五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执行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等内容调整为: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精准扶贫11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转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