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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1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逐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险种和范围,探索农业保险扶贫新路子,建立健全我省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力争全省水稻投保率超过6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80%,能繁母猪等其他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达到50%。2017年,力争水稻投保率超过70%、公益林投保率达到90%、能繁母猪等其他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达到60%。到2020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全省范围全覆盖,种植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业(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应保尽保”,个体农户达到“愿保尽保”。


三、工作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地方特色试点险种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开展并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政策性农业保险选择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品种,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不断完善保险体系。当前,我省开展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马铃薯和糖料作物等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1.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马铃薯、糖料作物保费补贴按中央40%、省级30%、市级4.5%、县级10.5%、农户15%的比例承担。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费补贴按中央50%、省级17%、市级9%、县级9%、农户15%的比例承担。


3.森林:公益林保费补贴按中央50%、省级30%、市级6%、县级14%的比例承担;商品林保费补贴按中央30%、省级30%、市级7.5%、县级17.5%、农户15%的比例承担。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扣除中央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承担。


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15%的保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财金〔2015〕184号)相关要求,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级配套,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具体负担比例在年度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产粮大县名单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


(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险种。


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鼓励支持全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牛、羊、林木种苗、茶叶、精品水果等保险,探索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将传统保物化成本的损失保险向保市场风险的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产值保险拓展。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通过省级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省级奖补资金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户实缴保费的50%。鼓励各地设立特色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当地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和范围。


(三)组建省级农业保险共保体。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规定,鼓励我省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经办机构自主自愿组成共保体,承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业务。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共保体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共保体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次年市场份额调整的依据。


(四)明确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五)建立健全理赔机制。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主动、合理、就近、简便和全天候服务的工作原则,制定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理赔管理办法和流程。接到报案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张榜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和资料收集完毕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上,并对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回访,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