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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3〕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2-17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定,企业所得税政策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央做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决定。农业部等八部委下发了《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01]7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自认定批准之日起,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已于2000年12月公布一批,我省共6户;省级龙头企业已于2002年8月公布一批,共75户(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省政府辽政办发[2001]7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准。

三、税收优惠的审批管理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按各税种现行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事宜。

(二)重点龙头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同时报送申请免税事由的相关资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的证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实际费用支出凭据;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性收入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书,技术市场鉴定证明,收入凭据;城镇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务机关批免“三税”的批件;良种繁殖,开垦荒地,占用耕地,购置厂房等情况证明。重点龙头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及成本费用。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之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和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税收政策和重点龙头企业有关情况,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附件: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一、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1、     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公司

2、     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     沈阳隆迪高科技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4、     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

5、     大连础明实业发展公司

6、     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沈阳市:

1、     沈阳副食集团公司

2、     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3、     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4、     沈阳禾丰牧业有限公司

5、     沈阳肉禽有限责任公司

6、     沈阳种子中心批发市场


鞍山市:

1、鞍山市第五粮库

2、海城市三合畜禽有限公司

3、海城市富有植物油厂

4、海城市东鑫实业总公司

5、海城后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