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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社通〔2021〕28号2021-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服务经济和产业发展,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提升培训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20〕3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财社[2019]11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 黔人社通【2019】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技能类职业(工种)资格和技能等级、稳定和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脱贫攻坚后续工作等政府补贴性技能类培训;经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五个等级。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简称培训补贴,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及省规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含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符合补贴资格的其他证书。


第四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专项能力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省公布的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降低供求基本平衡和供大于求的职业(工种)、专项能力的培训补贴标准,引导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定期调整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或到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或自学,提升职业技能。


第六条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不得限制在本地居住,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培训补贴。原则上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地务工或吸纳为本地企业职工,可在企业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第七条 培训补贴发放,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录入。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且近3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均可按本办法申领培训补贴,各地可将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职工;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三)省、州文件规定需要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劳动者申领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培训补贴,且以本次申领成功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能提出下一次申请;每个技能等级只能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已享受过培训补贴的,申请培训补贴须持有其他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请优先选择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证书已经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已经申领培训补贴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财社[2019]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9〕18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后续省、州有新规定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财政部门综合职业技能培训成本、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总量等情况,对纳入本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上浮,中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工种培训,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30%,高级(含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不超过标准50%。






第四章 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申领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领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具体申报流程按照《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州人社通〔2020〕55号)执行、后续省、州有新规定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代学员申请的,应按照全员培训或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请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提交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证书信息、身份信息、申领补贴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本地资金支付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账户。培训机构应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三个月内完成档案资料收集,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审核,审核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地资金支付流程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账户。培训机构做好跟踪服务,完成后续档案资料收集的,按照程序提交补充材料,原审核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追加相应补贴。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劳动者申领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培训补贴;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欺骗手段获取培训补贴的,由补贴发放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负责查处,追回相应款项,并作为黑名单列入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应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专人(实行A、B角)负责培训补贴审核发放业务及培训补贴申领信息系统录入;经办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政策和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培训补贴申领信息;培训补贴审核过程中如遇问题或发生经办错误,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确保培训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保障申领人合法权益。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要建立常态化的政策宣传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引导,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政策和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指定培训机构、限制培训工种、分配培训区域、下达培训任务、设置其他非必要附加条件影响培训正常开展。对于购买服务,组织政府补贴性培训,培训结束超过6个月仍未拨付补贴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予以通报,限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将按照规定约谈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对于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各县(市、新区)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于每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前,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的方式,明确本地定点培训机构,必要时还可引进省外优质培训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新区)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少于10家。对于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须具备省、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要组建评审专家团队,制定公平、合理、公正的遴选或招标办法,对培训师资、实操设备、工种等进行量化打分,对培训后就业推荐、资金垫付、企业信誉等综合实力进行评估,通过专家打分和现场踏勘等全方位评审形式选出本地优质培训机构。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义龙新区政治部在遴选开展前和遴选结束后将相关方案和遴选结果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相关规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和省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范围和时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