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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发〔20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铜仁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8〕19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推进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举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政策,向民办高校派驻党组织书记,向其他学段民办学校派驻党建指导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列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使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保障思政工作经费不低于学费的2%。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依法治校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巩固民办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与监督。


(二)创新机制完善扶持。


1.拓宽办学渠道促进教育发展。坚持公民办教育协同发展,积极引进和支持国内一流大学、重点院校、知名教育集团及特色教育培训机构等优质资源来铜投资办学;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与企业、社会力量合作,探索多模式办学,形成公民办教育多体制多格局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大发展。


2.实施教育选址规划优先。在城市拟定新规划或调整布局规划时,贯彻教育规划优先政策。涉及用地调整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调整为教育用地,尽力满足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用地的选址需求;在与当地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冲突的前提下,支持属地政府按程序优先调整为教育用地,并简化程序。在项目选址前,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前向办学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工程建设开工前各项规划许可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5个工作日缩减为26个工作日。


3.落实用地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并根据其办学性质实施差别化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教育用地基准地价以出让方式供应,但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校园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存续期间,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4.优化学校建设审批流程。学校建设施工图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上时限指出具施工图审查一审的时间,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意见回复时间);施工许可证在法定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办理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办结,并加强日常指导与监督;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实施“一事一议”综合配套补助。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引进的社会力量办学,总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由投资者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资源配置(含项目三通一平)等方式给予一次性综合配套补助。政府与社会力量办学方可通过相互购买先进教育教学管理、就读学位、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等模式合作办学。


6.建立专项奖补资金制度。本着扶强扶优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办学质量高、特色突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好的各类民办学校进行奖补扶持,扶持对象重点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


7.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凡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征,其他学段减半征收。民办学校举办者将用于办学的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8.建立公民办教师同等待遇制度。探索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所需相关费用由民办学校承担。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的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培养培训、科研课题等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保障学生同等享受相关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相关资助按政策规定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对学生资助力度。


10.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两免一补”政策。学前教育阶段的乡镇及以下民办幼儿园,经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估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各地可视财力情况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逐步将拨款制度延伸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与公办学校同等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在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


11.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要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于终止前六个月报审批机关批准,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有序退出。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1.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存在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办学的多学段民办学校,在选择分类登记前应将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依法拆分,满足独立校园、独立师资、独立财务等分别登记办学,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重新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及完成相应的法人注册登记。


2.规范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实现法人治理、教育家治校、专家治教、学者治学,保障学校的正常决策和管理秩序。


3.规范资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产权关系。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财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学校存续期间,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学校要主动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4.规范招生与学籍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实行招生计划纳入市(县)统一管理,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普通民办高中学校未完成网上同步录取招生计划的,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可自主网下录取参加中考的毕业生,录满当年核定的招生计划。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下,严格按照审批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改变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层次、超许可范围办班招生。要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实施学籍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按程序规范办理学生变更手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有偿转学、高考受限而未预告知及高考移民等现象。


5.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民办职业院校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对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连续3年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予以优先照顾。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基础上,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等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可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6.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市场调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省政府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上注明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按学期收取费用;幼儿园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省政府定价范围内收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遏制过度逐利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和融资办学。


7.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中小学安全岗位工作指南》,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校园安全“三防”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稳定风险分析研判和检查。学校选址、教育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相关参数标准。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各类安全应急逃生演练。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各区(县)要围绕“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职能,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加大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监督与管理。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定期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财务风险审计,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作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黑名单”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