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7〕11号
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桂政发〔2016〕62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金融办
2017年1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桂政发〔2016〕6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即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财政承担10%。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4321”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按其代偿率高于1%(不含)、不高于5%(含)的代偿额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补偿。代偿率在1%以内(含)的代偿额,由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对体系内“4321”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高于5%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暂停或停止开展新的“4321”融资担保合作业务。
代偿率=本年度累计“4321”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4321”融资担保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