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茂府〔201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 、县级市 人民政府, 茂名 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 业经市政府十一届 116次 常务 会 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 径 向 市公安局 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 6 年 8 月 31 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63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 所有 户口 性质 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 户籍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受理及审批。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区(县级市)之间、同一区(县级市)范围内镇与镇之间、镇与市区之间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准予迁入的条件
第四条 购(建、租)房入户
(一)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权属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高州、化州、信宜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电白区的 市 区,下同)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投靠入户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投靠配偶入户。
(二)父母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三)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第六条 人才引进及工作调动入户
(一)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 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 , 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获得者 , 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其“三支”和扶贫所在的区(县级市)的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 投(捐)资入户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