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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5]1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京财税[2012]2966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7-2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