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科领发〔2020〕2号
日期:2020-08-11 来源: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已经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
》 ( 黔府发〔2020〕7号
),鼓励全社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投入,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
对符合支持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政策措施外,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或布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标准如下:
一、在贵州省注册的企业,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大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的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
二、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三、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本办法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11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
》 ( 黔府发〔2020〕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党办发〔2020〕2号),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印发了《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10个专项行动方案》(黔服务〔2020〕1号)。
黔党办发〔2020〕2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参与或入股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全省各级财政科研项目、人才引进、创新基地建设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黔服务〔2020〕1号明确提出:“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视同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纳入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支持范围”。
同时,省委深改委将“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列为省委深改委成员领衔推进的2020年重大改革项目,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
为抓好贯彻落实,省科技厅深入省内企业和科研机构调研,广泛听取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建议;厅领导先后带队到湖北、四川、广东等省实地调研学习,与当地省科技厅和新型研发机构座谈,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事宜深入交流;通过互联网收集学习江苏、福建、河南等省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文稿进行论证审查,充分征求并吸纳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后,经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省领导同意后,《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