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供应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的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行政辖区,以及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度假)园区。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予、交换、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导致土地权属变更,不包括股权转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二)无法律及经济纠纷;
(三)共有房地产,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经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其他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由受让方承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有限制性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依法依规原则。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场外交易,也可以进场交易。场外交易的,只能按证载用途进行转让。转让结果由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7日,公告期无异议的由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办公室进行备案并核发《土地转让鉴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转让鉴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用途变更、补缴价款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补缴金额后,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第九条 申请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的,由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20天,成交后由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办公室核发《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80%。低于市场评估价80%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市场评估由转让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审查和监督,规划、住建、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土地转让各项行政审批文件的核发,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昆明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办公室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监管,负责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提供服务,负责信息归集和发布、文书资料审核、交易资金监管、交易鉴证、监测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出让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三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按现行政策申报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转让成交后,同时签订《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规划条件应纳入出让合同。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补缴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政府(或管委会)。缴清全部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但不属于闲置土地的,或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应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也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持《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在1个月内向规划、住建等部门申报开工手续,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凭《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在3个月内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开工建设,且投资强度达百分之二十五的,持属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自动作废。
第三章 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六条 转让用途和证载用途一致,且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转让用途和证载用途不一致,且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转让成交后,签订《土地转让交易认定书》,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缴清转让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转让用途和证载用途不一致,且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章 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以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原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其转让管理方式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闲置土地转让
第二十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进场交易方式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转让时土地转让价款归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所有。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政府以外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转让时土地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土地取得成本,原土地取得成本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金额归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所有。转让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优先用于支付土地闲置费,扣除土地闲置费后的土地增值部分归政府所有;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土地闲置费的,不足部分从归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所有的土地取得成本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 政府债务保全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昆明市政府债务保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转让的,在取得新的规划条件后,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转让时,原土地取得成本与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归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所有,规划调整需补缴的土地价款全额缴入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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