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加速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发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成立三年来,认真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加快完善,产业发展初见成效,基本实现了“一年有成果、两年上台阶、三年出形象”的发展目标。为落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再勇2017年8月23日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调研的重要要求,进一步加大权力下放力度,推进管委会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能,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加快把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和大数据的展示窗口、对外开放的引领平台、城市发展创新拓展区、公平共享先行区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现就加大放权力度加速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发展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事项
(一)关于行政征收权限及事项。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区权限内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生态文明委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二)关于政府采购权限及事项。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通过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推送,采购活动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具体采购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关于国有土地管理权限及事项。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由市政府、南明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实施。
(四)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权限及事项。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照规定需要报省级、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由南明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林地使用申请受理、现场查验、公示、批后监管等事项。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一补一”工作由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市南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林业生态红线各项指标由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完成(以贵阳市划定的生态红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