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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政办发〔2015〕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22〕19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其他纳入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度报告制度、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不得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条 通过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部门脱钩。过渡期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支持,但要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设计、论证、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范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原公共服务事项每年的财政资金增量,原则上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政府每年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而安排的资金,原则上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安排购买资金,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还要确保所提供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六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二十条 部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购买主体编报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