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医保〔2019〕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9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贯彻执行好《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两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有关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保,不参加生育保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各统筹区统一按不高于300%和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