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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1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东南州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9〕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从我州实际出发,围绕全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大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推进三大战略行动中的作用。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约束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提升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将我州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文化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等,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报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任务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贵州省和我州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2.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原则上选取2-3个,一般不超过4个,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选取1-2个。(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商业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可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利润总额(或人均净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可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公益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可选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人事费用率、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金融类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类企业,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经济效益指标,可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属于商业性金融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可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文化类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可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3.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指标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倍(含)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因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引起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4.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采用核准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5.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3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约定的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6.统筹考虑工资总额确定的其他因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工资总额核定中统筹考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人才、职业经理人和技术要素转化等因素。(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7.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8.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原则上要求每年10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牵头单位: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国有企业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9.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加强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各国有企业


10.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业绩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各国有企业


11.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各国有企业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12.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省统一部署传达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认真贯彻落实我省统一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及时传达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