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人社综〔2017〕13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提租补贴的计发规定发生了变化,为规范管理,根据
闽人社文〔2017〕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租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重新进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市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9〕119号文件规定领取退职费的人员,下同)。
二、计发基数
1.机关和参公单位在职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以本人当月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含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和其他(浮动工资、保留工资等),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
2.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以本人当月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和特教人员等基本工资标准提高部分)、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其他(浮动工资、保留工资等),不包括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其中:绩效工资计提提租补贴的基数,按以下口径计算:
(1)按照市属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实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计提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注:指按2014年10月1日调标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7:3的比例核定后由单位自主分配的那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年底统一追加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之和计算。
(2)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计提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本单位同岗位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补贴对应标准先除以70%(注:如本人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小于这个数的,按照实际发放数),再减去2014年10月及以后历次调标时本人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计算。
3.离休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
以本人当月纳入离退休手册管理的工资性项目之和作为计发基数,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人员补贴。不包括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3个月的生活补贴、高龄护理费、归侨补贴、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租补贴的计发基数
以本人当月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包括“老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历次“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护理费、归侨补贴、提租补贴、自雇费等项目。
三、计发比例和计算办法
提租补贴仍按计发基数的5%比例发放,计算办法仍随当月提租补贴计发基数的变动而调整。
四、发放办法
1.由民政部门安置并发放离退休(退职)费的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仍由民政部门发放。
2.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单位,其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的提租补贴由国库统一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单位发给。
3.原由市级财政发放提租补贴等非基金支付退休待遇项目的单位,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代发,每年根据实际代发的资金,按财务制度及时清算。此类人员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提租补贴(含改革后因历次“调待”相应提高提租补贴增支部分),仍由原单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