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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本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本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1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省、设区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分级统筹的实际,现就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人员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以及不同统筹区域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均按国办发〔2009〕66号闽政办[2010]136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具体标准如下:

㈠关于统筹基金转移。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