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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资产〔2018〕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现行有效,后续将根据实际适时修改、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国资产规〔2022〕3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规范推动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

1.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不同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

1.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及产业转型过程中,所出资企业之间、所出资企业与其他所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不同所出资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由所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产权归属关系共同报市国资委批准。转让价格可依据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