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府〔2010〕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 茂府规〔20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在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的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计算缴费上下限的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账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二)根据《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2003〕29号
)第一、二条规定,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缴费基准费率如下:
1、参保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0.8%的比例缴费;
2、参保单位属二类行业的按1%的比例缴费;
3、参保单位属三类行业的按1.2%的比例缴费。
参保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二至三年浮动一次。
(三)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征收。
四、工伤事故处理
(一)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参保单位未按法定时效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由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未参保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在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的,如果协议医疗机构事先征得参保单位同意的,由参保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含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需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工伤残疾等级后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
(六)对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如果工伤残疾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