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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科成〔20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等24个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的通知》 ( 2014-12-17规定,删除“第七条(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 本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材料、新品种等;
  (二) 国家专利局审定的发明专利;
  (三)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行研究开发的计划外自选项目;
  (四) 在厦的中直、省直企事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四条 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成果登记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隶属关系向行政部门或当地区科技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持有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三) 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
  (四)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 第一完成单位属在厦设立的机构。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数据软盘;
  (二) 科技成果评价证明(鉴定证书、评审意见书、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认定登记意见书、行业准入证明、评估报告等)
  (三) 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