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25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规定,补充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代开票金额2.5%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2.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税额中扣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除补充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代开票金额2.5%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2.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税额中扣除”以外,其余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