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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3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的意见
(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 1996年7月)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方针实事求是地化解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国有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的意见:
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工作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实国有企业资本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部分依次冲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销部分,经批准可冲销资本金,冲销比例不超过资本金的30%。
(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国有企业要按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的重估价值提取折旧。鼓励优势企业将折旧提足到国家规定的上限,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不因企业加大提取和列支减少利润而影响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三)在落实北京市地方“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基础上,继续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将北京市国家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四)从1996年起,建立国家补充流动资本制度。对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国有工业企业,将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00%返还企业;对其它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将实际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