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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7〕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中用于资助科研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四条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  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科学设立本市科技计划体系。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重大项目突出政府目标导向。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科技计划立项检索制度,通过项目库查重、科技查新、专利检索以及市场分析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查,避免重复或指向不明立项。


第八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改进专家遴选制度。科技计划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比例应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逐步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九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科技计划承担单位遴选机制,逐步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网上公示制度,积极引入招投标机制,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并于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科技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严把验收审查质量关,项目验收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用户测评方式进行,探索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替代部分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第四章  科研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编制、评审与评估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项目和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预拨部分预算资金。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八条  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放宽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严格控制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该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九条  完善间接费用支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原渠道退回。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