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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5〕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黔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5〕16号)精神,按照州委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为做好我州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3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改革创新。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以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都匀、瓮安、龙里、惠水试点先行,改革创新,引领示范,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州城乡统筹发展。
(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以人为本、自主定居。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四)统筹配套、强化保障。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改革措施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自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各县(市、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统计局、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优化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简化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不断丰富和完善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工作内容和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积极引导增量的要求,畅通农业人口转移渠道,引导有条件的农业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镇定居落户。对租用保障性住房或租赁房屋,未取得居住房屋产权的,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予以落户;被国家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责成被录(聘)用人员将户口迁入城市、城镇单位公共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落户;自2015年起,我州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大学城、职教城落户,毕业后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或迁回原籍社区集体户落户;对扶贫生态移民、水利水电移民在移民搬迁时,要尽可能在城市、城镇安置,并将户口迁入城市、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居住地迁往城市、城镇的,户口随迁城市、城镇落户。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居住证制度。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在我州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贵州省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十二项权利、义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教育局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农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民族宗教委、州地税、州国税、人行黔南中心支行
(七)积极推进撤县设市、“村改社区”、“村改居”工作。加快荔波、瓮安、独山三县撤县设市工作;积极推进全州乡(镇、街道)撤并建后“村改社区”、“村改居”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州城镇化率。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卫生计生、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快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工作,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原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的确认工作。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
牵头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保障机制。2016年,逐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资源、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林业局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1.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管理办法,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具有半年以上《贵州省居住证》、工作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的随迁人员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和在我州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以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的政策。《贵州省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读三年初中或初中毕业参加中考并连续就读三年高中,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或高考的资格。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补助金。制定下发《大中专院校新生户口迁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教育部门定期将大中专院校新生录取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入学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3个15万元”工程建设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和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权益。根据社会需求,深入实施 “职业技能培训”等计划,将职业培训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创业并提高就业质量。构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孵化以及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扶持各类农民工创业园的建设。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等。具体配套措施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原农村被征地居民享受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不变。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加快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保大病、全覆盖”的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