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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6〕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5〕121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5〕378号),维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执行和支付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同时也符合其他相关政策工(公)伤规定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时,本着相同伤残等级的待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工作人员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二)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不含1-4级伤残工作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作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参保单位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三)工作人员工伤符合享受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抚恤金)、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与民政抚恤等其它部门规定项目相同的部分,不能重复享受。

二、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问题

(一)范围对象

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