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府办发〔201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维护广大林农、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就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转林权范围
(一)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二)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林权流转原则
(一)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二)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林权流转秩序
(一)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
(四)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流入方资格条件
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指具有相应的资质、经验和信用度高等),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明确提出“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要进行资格审查,未获得资质条件的,不得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依照该要求,县(区)要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林权流入方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是否具备经营流转林地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林权流入方的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与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相符、是否有利于合理配置林地资源等事项进行审核。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林权流转服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加大林权流转政策宣传,进一步完善林权管理中心和功能平台建设,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林业审批、资源评估、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交易引导等服务。
(二)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探索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林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六、合同管理
(一)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出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流转登记,并监督流入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流入方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并依法采伐森林、林木,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权流转相关资料归档,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流转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规范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七、林权流转用途监督
(一)各县(区)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完善林权流转管理意见、办法和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测,堵塞工作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漏洞,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流入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责任的,当事人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解除合同致使原登记权利消灭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原核准登记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持证人交回林权证书。持证人拒绝交回所持林权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林权登记台帐中予以记载,并将注销登记结果告知持证人。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