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7〕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黔西南州辖区内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分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有偿转让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采取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让渡股权的,不属于股权交易范围。
第六条黔西南州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应当是标的所在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交易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四)交易双方应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规民约,承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村组织股权证及有关股权量化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同意转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 他材料。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交至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需书面反馈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在公示期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对转让标的有受让意向的,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