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办〔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桂政发〔2010〕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桂政办发〔2011〕28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合理制订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对全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宣传、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责任,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2011年度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桂平市、平南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拟订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数,市、县(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家、自治区的部署,2011 年我市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010 万套,其中:新增租赁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270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2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6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510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000户。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目标要求,对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与桂平市、平南县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特别是国土、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和建设资金的供给,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对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 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并于9 月底前开工建设。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改部门及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市本级及本县(市)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于3月、5月、8月、12月下旬分别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桂平市、平南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极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保障性住房任务完成。完善融资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等社会经济组织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收回,增加房地产市场中租赁住房的保有量。通过国有股份所占份额不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与商品房的性质,逐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市场化建设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报市物价、房产部门备案,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
四、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一)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个人住房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房管部门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应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坚决堵塞“阴阳合同”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桂平市、平南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县(市)、开发区和部门,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保证土地供应总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三)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控制购房不合理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一)继续控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住房消费信贷的差别化政策,继续遏制投机性购房需求,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鼓励自住型购房需求。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二)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强拆迁计划管理,阻止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在城市改造和整治中,要充分考虑城镇居民的意愿、拆迁安置的能力、政府的财力,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能够提供本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可购买1套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我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非本地户籍家庭,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我市限购1套自住商品房。
八、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一)落实企业服务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