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通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通告
北政布〔2021〕70号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0〕5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北政发〔2014〕40号以及《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北政发〔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倍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C类):
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D类):
1.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