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2〕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
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明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如:高校某教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9月聘为讲师,1990年6月同时任副科长,1994年1月任科长,1994年9月聘为副教授,1997年2月任副处长,1999年3月调入某机关任副处长。该同志1993年9月30日应以副科长职务、任职年限6年(该同志属“双肩挑”,其聘任讲师的年限可计算为副科任职年限)、工作年限18年,套入副科长职务工资2档,级别工资确定为13级;1993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档次按职务变动和两年正常晋档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工资一律按转业安置部门介绍的职级套改。如按行政职级安排职务,则按行政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如按技术级安置,则按技术工资等级确认工资待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工资按地方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再按部队的职级享受工资待遇。
四、中专、技校实验教师,可参照闽人函〔1999〕119号文规定予以提高10%工资标准。
五、闽人发[1997]46号第二条规定的带薪(或未带全薪)脱产学习,是指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脱产学习的工作人员(不含工资关系已转到学校的工作人员)。
六、关于部分人员的“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发放问题
(一)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或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处罚年限未满七年的,其“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按见习人员标准执行。
(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实行所外执行、由原单位负责管教的劳教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留用察看、管教和考验期间,其“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按生活费计发比例打折后的标准发给。
(三)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以及虽未受到处分,但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由各单位结合考勤情况决定是否发放。
七、引进到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0]10号)执行。在此之前引进的人员享有的保留工资,从2003年1月起不再保留,改为一次性发给36个月保留工资数额的补贴费。今后从外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其工资按省同类人员标准核定,如原基本工资高于我省同类人员的,其高出部分不再保留,改按一次性发给36个月的高出部分数额的补贴费;从外省企业引进的人员,其工资按我省同类人员标准核定。
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