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类 别 |
序 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前置许可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公安部门 |
2 |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
禁止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活动除外)。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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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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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4 |
网吧、游戏室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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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类别 |
序 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5 |
餐饮业(包括酒吧) |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环保部门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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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 |
规划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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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九条 |
规划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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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6 |
娱乐业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水利部门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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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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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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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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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7 |
公园内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 |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 |
规划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8 |
鼓浪屿上的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 |
禁止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新建、扩建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住宅等设施。 |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卫生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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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服务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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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店饮食店 |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它用途。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规划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类别 |
序 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11 |
五金加工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12 |
建材加工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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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畜禽养殖 |
在厦门本岛和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园和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养殖的除外)。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环保部门 农业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类别 |
序 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一般经营项目 |
14 |
废品回收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15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
所在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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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犬类养殖、销售 |
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内养殖、销售犬类。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