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要求,促进我省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职工遭受工伤后,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建筑业职工特别是一线的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变换频繁,难以按照固定职工定期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影响了部分一线建筑工人遭受工伤后的及时救治和补偿。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难的问题,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103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可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任务,要求各地抓好落实。因此,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103号文的要求,分工协作,依法履职,督促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充分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二、合理调整缴费比例
(一)降低缴费比例。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总承包单位以合同金额税前造价一定比例代缴工伤保险费,基准缴费比例由原2‰下降为1‰。计算公式为:合同金额税前造价×1‰。今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准缴费比例。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为基数,由总承包单位以2‰比例代缴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2‰。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由建设、施工、监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二)浮动缴费比例。每年2月,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结合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以建筑企业为单位浮动其所属新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缴费比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浮动比例按基准缴费比例的50%、80%、100%、120%、150%五个档次上下浮动,具体办法为:
1. 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80%(含80%)至100%区间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不进行上下浮动。
2.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含50%)至80%区间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在本年度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下浮一个档次。
3.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内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下浮到基准比例的50%。
4.建筑企业本年度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事故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00%(含100%)至120%区间的,缴费比例在本年度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上浮一个档次。
5.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20%(含120%)以上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上浮到基准比例的150%,两年内不得下浮。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执法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现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参保缴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严格办理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不能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