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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函〔2015〕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函〔2015〕162号)等相关文件及3月21日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是决战贫困、同步小康的重要举措。“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是当前毕节试验区最大的政治任务。试验区成立28年来,紧紧围绕“三大主题”,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普遍贫困到基本小康、生态环境从不断恶化到明显改善两大历史性跨域。但全市还有5个国家级贫困县、3个省级贫困县、173个贫困乡镇、1981个贫困村、125.9万贫困人口,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瓶颈。加快棚户区改造,将会带来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会让更多农民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农民市民化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消费群体、升级消费结构、释放消费潜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为毕节试验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是稳定增长、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在于城镇化。棚户区改造是城镇化的重头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据测算,贫困地区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GDP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每增加1个城镇人口,可以带动2.5万元投资,每建设1平方公里的市政设施,可以带动1.5亿元投资。加快棚户区改造,对集聚资金用于投资城市建设和拉动需求以及提高城镇化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稳增长、促发展的又一重要抓手。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是塑造形象、改善民生的现实需求。棚户区改造,直接关系着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生活品质,是顺应民心的德政工程。近年来,我市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城镇品位和内涵有了较大提升。2011年以来,全市累计完成棚户区改造67390户,初步调查摸底,到2020年,还需改造30万户以上,任务十分艰巨。城镇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差、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城市管理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制约了城市经济的繁荣。棚户区改造,在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意义重大,能让更多的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更好地享受城市文明成果,并为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推进房地业持续发展、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策。房地产市场关联产业多、涉及面广,是稳定经济增长的基础工程。中央明确提出的“三去一降一补”,其中一去就是去房地产库存。目前,我市商品房累积存量87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存量568万平方米,去化周期约为2.4年。要结合棚户区改造,促进政府、房开企业、银行、棚改户四方联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合理消费,缩短去化周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


二、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引领,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力争完成棚户区改造30万户以上。其中:2016年至2018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和重点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完成棚户区改造20万户以上;2019年至2020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力争完成棚户区改造10万户以上,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政策措施


(一)坚持货币化补偿和市场化安置。对棚户区改造对象,按适当提高棚改货币化补偿标准和落实相关奖励政策的原则,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棚户区居民意愿,引导居民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具备条件的县(区)力争达到100%,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创造条件达到70%以上,一律取消划宅基地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


(二)落实棚改信贷支持政策。要抓住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棚改建设推出低息长期政策性金融产品的契机,做大信贷规模。鼓励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房贷新政策,创新、丰富配套金融服务产品支持棚户区改造,落实首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至20%,改善性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至30%;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享受棚改的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农业银行总行优先在毕节试点开办的农民工进城购房贷款等新产品;为购买库存商品房、以住房出租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融资服务。


(三)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对2016年及以后新开工的棚改项目,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设立棚户区改造服务大厅和房源超市,组织房地产企业展示房源,引入竞争机制,为棚户区群众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实现供需双方信息互通。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户在本市城市范围内购置库存商品房的,由购置地县(区)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基本住房保障以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有关情况说明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4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基本住房保障以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有关情况说明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最大限度给予棚户区内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和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和农业转移人口认定流程


(一)认定机构


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认定工作,成立由县(区)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民政、扶贫、残联、房征、住建、公安、房产、审计、卫计等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认定的原则及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贫困家庭为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为所在地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共同认定的农村户籍人口。


(三)认定需由本人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