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北政规〔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2月3日
北海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确保我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桂人社发〔2017〕23号)和《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北政规〔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衔接办法。
第二条本衔接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含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2006年8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具有本辖区户籍且在征地范围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含)以上(以征地批复日为基准日),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认定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有关规定办理,由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辖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认定。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以其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四条已经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缴足15年且继续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由个人缴费的,按照缴费当年自治区公布的缴费基数6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给予50%的缴费补助;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按照缴费当年自治区公布的缴费基数6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五条在北政办〔2012〕185号文出台前自筹资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缴足15年的,其参保之月起缴纳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给予50%的缴费补助;未缴足15年且继续逐年缴费的,按照本衔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缴费补助。
第六条本衔接办法颁布实施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衔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缴费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费或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时,男年满50周岁(含)、女年满45周岁(含)按其本人缴费档次的75%给予缴费补助,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按其本人缴费档次的50%给予缴费补助。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助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计算参保人补助比例的年龄以本衔接办法颁布实施之日为基准日。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档次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主选择。
第七条本衔接办法颁布实施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已缴费的年度可按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提高缴费档次。提高缴费档次、逐年缴费或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照本衔接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相关规定给予缴费补助。
第八条本衔接办法颁布实施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5周岁(含)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其按照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或提高缴费档次),按规定逐年缴费或一次性补足15年(或补足提高缴费档次的差额)后,政府按其本人前15年缴费总额的75%给予缴费补助。
本衔接办法颁布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由辖区政府单独建立基金池。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个人补缴差额和政府缴费补助核发生活补助费,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个人补缴差额+政府缴费补助)÷139。生活补助费从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发放,不补发,每月随同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个人补缴差额和政府缴费补助余额可依法继承。个人补缴差额和政府缴费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由辖区政府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支,不足部分由辖区政府承担。
第九条在政府补助期内,被征地农民有用人单位期间应当依法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期间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按本衔接办法相应的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参保缴费基数档次自主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超出部分不给予缴费补助。
自参保之月起缴纳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缴费补助,缴足15年之后的年限不给予缴费补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
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应转移的养老金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第十一条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身份认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提高缴费档次、自筹资金人员申请返还以及异地参保转回本地等手续,逾期不得按本衔接办法办理。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逾期办理上述有关参保缴费手续的,不给予政府缴费补助,其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不按本衔接办法第九条规定参保缴费,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导致多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助的资格,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有政府缴费补助,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由市与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市辖各园区的征地项目,由市与各园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助资金由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社保经办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核拨;市辖各园区承担部分,由各辖区财政部门向市辖各园区申请核拨。
政府缴费补助资金到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的,由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上缴;在企业参保补助个人部分和自筹资金缴费退款的,由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返还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辖区、涠洲岛旅游区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辖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衔接办法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应保尽保。
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对照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条件,严格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身份。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骗取政府缴费补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发等业务经办工作;同时加强稽核审查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府缴费补助准确用到被征地农民身上。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辖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各项基础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负责指导市辖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征用情况、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筹集、划拨政府缴费补助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制定我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经办规程。
第十九条本衔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筹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助的通知》(北政办〔2015〕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衔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06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我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商议,形成了《北海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送审稿)》。2019年1月14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海市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北政规〔2019〕1号)(以下简称《衔接办法》)。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衔接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问:制定《衔接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
答:(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7〕23号)第十七条规定:各地原自行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
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的衔接办法,由各市根据
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规定: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三)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北政规〔2018〕3号)第十五条规定:
桂人社发〔2016〕46号和
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实施前(即2016年1月1日前)符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185号)规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问:《衔接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我市于2012年5月出台了《北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北政办〔2012〕185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对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前15年的缴费可享受50%的政府缴费补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并可享受与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待遇。2015年1月,自治区规定停止各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养老的一次性补缴政策。2016年8月和2017年6月,自治区出台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 ( 桂人社发〔2016〕4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桂人社发〔201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