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人薪〔1995〕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人事局:
我厅同意《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省政府闽政[1995]函75号文和本通知精神,抓紧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更好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批复的通知》(闽政[1995]函75号),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
1、市、区属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工作人员确定级别和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执行。
2、级别工资,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级别工资,即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此规定仅限于这次工改工资套改,不涉及本人职级问题,下同)。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一确定级别,并执行国发[1993]79号文附表一的级别工资标准。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在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调升工资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参加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调资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调资的人员,其中1989年10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任职有变动的,现职务工资在厦人[1993]97号文附表《厦门市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与地区补贴标准表》倒二档的,按现职务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现职工资高于倒二档的,按扣除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升级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后的职务工资额套改,但不能低于本职务的职务工资倒二档套改,未纳入新职务工资额的部分给予保留。
外省市贯彻国发[1989]82号文后,按当地政策调升过工资后调入的人员,套改职务工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在这次套改中,市长、副市长分别执行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局长、副局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及以下职务执行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的工资标准。
4、根据我市实际,其中副处长及以上职务人员任现职务年限均按一年计算。
5、市直机关二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分别比照市直委、办、局的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套改职级工资,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
6、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工资的套改,按《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改革套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薪[1994]12号)执行。在部队担任职务(含专业职务)时间,可与地方担任相应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7、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受处理的人员按《福建省人事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理人员工资套改和正常升级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4]14号)执行。
8、机关工勤人员(包括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这次均按工人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并将贯彻国发[1989]82号文后的基础工资(40元)、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算至1993年)之和,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按国发办[1993]85号文规定就近就高套入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和拉开档次后,对应套入国发[1993]79号文附表三的岗位工资标准,高于贯彻国发[1989]82号文的岗位工资部分给予保留。
具体套改办法按闽政[1994]7号文执行。
9、1993年9月30日机关在职行政人员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下同)30年、年龄满50岁的,暂按正科级套改职级工资,其中工作年限35年以上、年龄满55岁或工作年限30年以上、年龄满50岁以上、原职务工资100元以上的,暂按副处级套改职级工资(按此办法套改不涉及职级问题),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
10、经批准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原则上按原确定的机构规格和明确的职务套改。
11、1993年10月1日后由处长提升为副局长的,职务工资从任职的下月起提高一档。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职数限额内实际聘任、担任的专业技术、行政职务,将本人贯彻国发[1989]82号文件,即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升级后的,包括到1993年9月30日前提升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后的基础工资(40元,下同)、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具体见国办发[1993]85号《实施办法》附表一、二)。参照机关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调升工资的人员,其中行政人员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倒二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现工资额套改;行政人员职务工资高于倒二档,专业人员职务工资高于最低档的,按扣除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升级后的结构工资额(行政人员不低于倒二档)套改。未计入套改工资额的部分给以保留。
外省市贯彻国发[1989]82号文后按当地政策调升工资后调入的人员,工资套改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2、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执行计划单列城市工资标准的机关副处长及以上职务人员调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属组织调任的),可按机关的原任职务对应事业单位的职务套改增资。按机关职务套改的任职年限以一年计算(按此办法套改不涉及本人职级问题)。
3、1993年10月1日后因工作需要由机关调事业单位任职的,可按机关职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