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办函〔2015〕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四)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两级政府,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