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贸消费〔2011〕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做好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规范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经贸委在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地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研发创新中心的扶持,传统工艺技术及工艺流程的革新项目;
(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等工作;
(三)举办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大赛,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展示展销和国内外交流活动、全省工艺美术宣传、编缉出版工艺美术作品专集、会刊、动态等;
(四)贯彻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