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4]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9号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三条第一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三条第一、三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三条第一、三款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意见》在完善已有政策措施的同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构筑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平台,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又一轮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意见》十分重视税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牢固确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确保《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一)对民营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1、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民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民营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