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落实“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用地制度改革,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项目落地,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工作举措的函》(自然资函〔2018〕261号)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晰“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内涵
“只征不转”是指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根据法定权限征收为国有,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依法安排用于相关项目使用,不需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占用市县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土地利用方式。
“不征不转”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不予以征收,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以收回,也不转为建设用地,由相关权利人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的土地利用方式。
“只转不征”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不予以征收,仍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利用方式。
二、合理确定“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适用范围
(一)对下列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1.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
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
3.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
4.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
5.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其中,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国家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情形,不得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一般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定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二)对下列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只转不征”的方式使用土地: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所需土地。
2.符合我省相关规定安排作为征地安置留用地的土地。
3.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
4.符合国家规定及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
三、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只征不转”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1.市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报批的前期工作。
2.市县政府将土地征收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请示文件要说明“只征不转”的必要性以及适用范围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市县政府具有相应征收审批权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审批。
3.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受理市县政府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4.经批准实施“只征不转”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以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供地。
(二)“不征不转”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1.根据项目用地管理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等项目用地单位制定“不征不转”的土地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土地具体使用方式等内容。
2.项目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确定以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使用“不征不转”土地,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土地使用协议应明确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费或相关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土地使用费用或相关补偿费用可以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定。
3.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1个月内将土地使用方案、土地使用协议、保护耕地承诺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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