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4〕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四届政府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桂林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激励桂林市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包括青少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包括青少年组)、世界杯(总决赛,包括青少年组)、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特指青少年组)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桂林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奖励标准还应当考虑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四条 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2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
在青少年奥运会上获得1—8名,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1.5万元、1万元;属于非奥运会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少年组比赛中获得1—3名,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三)在亚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2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属于非奥运会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四)在全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2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属于非奥运会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
(五)在区运会上获得1—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名次,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1份奖金。
第五条 运动员取得1项或者2项(含2项)以上应获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金额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奖励金额标准相同。
教练员在1个单项奖励中涉及2份或2份以上奖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