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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规〔20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国家、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含生育医疗费用和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州级统筹、城乡统筹,统一投保,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级医疗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实施审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额度划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确定。


第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起付线和分段支付标准:


(一)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1.起付线标准: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6000元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分段支付标准:6000元(不含)—1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0%;1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65%;3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75%;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80%。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人口、低保人口和贫困残疾人口等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参保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3000元以上(不含)的,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分段支付标准:3000元(不含)—5万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80%;5万元以上(不含)的部分,支付85%。取消年度累计支付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