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8〕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2-13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取得减免、返还的流转税问题
按国家规定校办企业、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和出口退税企业享受减免、返还的流转税可不井人企业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无国家规定专门用途的企业减免、返还的流转税一律并入企业利润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农口企业改制及承包承租等形式征收所得税问题
1、国有农口企业改制前享受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文件规定减免
企业所得税,改制后变为股份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
2、国有农口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委托经营脑享受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文件规定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实行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后,凡经济性质、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不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