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9日
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管委会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出让金收缴、统一监管”的要求,对全市经营性土地(三县一市除外)“征收、储备、供应”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市场管理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按季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土地储备支出进行相关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章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储备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进行区(市、县)、管委会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成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土地储备工作例会,负责对土地储备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和管理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期限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对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储备项目适时组织交易;负责土地储备项目融资,规范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土地储备项目的储备方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列入重点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以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送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五)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六)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九)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一)依法没收的土地;
(十二)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三)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其实施方案应由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由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成本、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前期土地储备支出预算;
(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报批组件,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筹集资金,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采取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第十九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确认。收购补偿价格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收购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规划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据该项目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评估价含地上建筑物价格);
(二)收购除前款情形以外土地的,按照该项目原用途评估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若按原用途的评估价低于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则按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三)以土地储备制度处置政府资产等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第二十条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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