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4〕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 南府规〔2017〕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7日
南宁市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发展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加工贸易产业,全面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突破40亿美元、实现工业产值400亿元、全市加工贸易占进出口比重超过50%,进一步掀起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新高潮,巩固我市加工贸易产业在全区的首位度,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2014—2016年,市财政从工业、科技、外贸等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为“加工贸易倍增计划”提供资金保障。重点用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和企业扩大生产。
(二)2014—2016年,结合项目引进,对自治区在我市规划布局的加工贸易重点园区建设进行扶持,每年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
(三)鼓励已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增资和扩大生产。对增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对扩大生产部分,按照企业对我市加工贸易的贡献度给予相应奖励。
二、推进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四)对设立在南宁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规定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转移到我市的生产型企业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以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推动加工贸易项目引进。加大对县(区)、开发区加工贸易专题招商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为招商项目的洽谈与引进提供优惠政策。针对引进项目,给予县(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的资金扶持。
三、发展配套产业
(七)提升加工贸易产业链分工合作水平,提高本地配套能力,形成相互关联和支撑的产业配套优势。在我市为本地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产值)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支持物流业发展
(八)2014年底前开通南宁至深圳的航空货运航班,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快捷的物流渠道。
(九)对经认定的加工贸易国内物流费用给予10%的补助,弥补企业转移前后的物流成本差距,培育物流市场,加快形成适应加工贸易特点的物流发展环境。
五、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创建品牌、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转型升级要求,推动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引进附加值高的研发、销售、结算等环节。
(十一)对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推进转型升级产生的费用给予10%的补助。
六、鼓励购买、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十二)落户加工贸易企业购买、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在厂房投入使用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均可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三)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四)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但5年内不得出租或转售,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七、扶持重点园区
(十五)重点建设自治区规划布局的我市加工贸易重点园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加快形成加工贸易产业集聚发展的态势。
(十六)鼓励并支持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及有发展潜力的县(区)开展加工贸易园区建设。
(十七)市财政安排的加工贸易专项资金要向重点园区倾斜。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园区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软件平台、模具中心、检测中心、教育培训、孵化园、仓储物流、海关、检验检疫等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
八、保障企业用工
(十八)加强产教对接、校企合作,探索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共建实训基地的新模式,定向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对合作招工、培训300人以上(含300人),并签订1年或1年以上用工合同,实际在岗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补助。对当年新增用工2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引进普工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输入普工就业人员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单位、组织)或个人奖励。奖励资金在普工就业人员到岗一个月时拨付奖励标准的50%;到岗三个月时再拨付余下的50%。普工就业人员到岗不足一月不予奖励。三年内同一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