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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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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曰

  

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操险扩面征缴,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的若千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欠费补缴滞纳金减免问题

  2006年12月31日前,各欠费单位或个人把所有欠费补缴完的,各事业单位 把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完的,其滞纳金按滞纳金总额的5%收缴。2007年1月 1日后补缴的,滞纳金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补缴过去工龄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原在单位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能够计箅为连续工龄但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而转为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合同制职工补缴时间最早可追溯到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当月;临 时工补缴时间最早可追溯到当地实施临时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上述补缴应先由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送交原在单位工作时的 有关证明材料,经社保